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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洗钱活动人人有责 共筑屏障维护金融秩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    《反洗钱法》概要
反洗钱的概念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工作原则和要求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反洗钱信息保密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    反洗钱监管
反洗钱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依法履行反洗钱的其他职责。会同国家有关机关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

参与制定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的职责

制定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有关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依法履行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三、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定期评估洗钱风险并进行洗钱风险管理,根据需要建立相应信息系统。通过审计等监督反洗钱制度有效实施。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实施负责。

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平衡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保障客户依法享有基本的、必须的金融服务。单位和个人对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救济。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并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四、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

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根据洗钱风险状况依法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特定业务时的反洗钱义务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五、    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要求
不得提供洗钱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如出租、出借、买卖身份证件以及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替人开户、转账、汇款、取现等为洗钱提供便利的行为。

配合尽职调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制裁人员等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具体包括立即停止向有关人员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举报及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