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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机构:
为指导基金经营机构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行业廉洁、合规文化建设,规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订了《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细则》。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落实廉洁从业要求。
二、 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责任。
三、 《细则》是与《规定》相配套的自律规则,是结合基金经营机构特点对《规定》所作的细化和补充。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同时遵守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金经营机构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要求
第四条 基金经营机构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专门章节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建立健全涵盖所从事的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的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并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
第五条 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机构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听取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情况及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的报告,督导管理层及时妥善处置或持续改进;
(二)董事会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命时,应将廉洁从业管理履职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内出现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三)本机构出现廉洁从业相关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时,对总经理以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的问责处理;
(四)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落实廉洁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廉洁从业公司文化;
(二)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确保廉洁从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独立性;
(三)推动、提升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关注本机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备、落实执行是否充分到位,发现问题时要求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
(四)督促本机构各部门和人员就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查或积极配合检查,发现违反廉洁从业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追究责任;
(五)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基金经营机构下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管理,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执行承担责任。
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从业资格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八条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完善的公司营销制度,明确可列入营销费用的具体事项、内容、标准、额度等,并对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定期予以评估,对营销费用支出严格审查,对违反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的行为予以严厉问责,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
第九条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提高工作人员廉洁意识,并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十条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一)基金经营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二)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基金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第三章 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或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三)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机构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四)窃取或者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的内部信息、客户信息等未公开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从事或者明不、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七)滥用交易佣金分配权利,向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期货公司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输送利益;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直接或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侵占或者挪用托管资产;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直接或间接为基金管理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者纵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如违规划款、违规支付,协助客户进行超限投资,允许基金管理人借用基金托管人名义增信等;
(四)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以及基金收益的分配过程中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二)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并从中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泄露或者使用所服务的基金产品数据、产品组合信息、交易信息、客户信息等;
(四)协助基金管理人制作虚假材料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其他基金服务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虚假、误导性评级、评价、评奖等;
(二)在不同投资者、不同产品间提供明显有违公平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三)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
(四)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服务机构,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提供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除外);
(五)未经严格论证,改变挂钩其他金融工具指数或者被用作市场业绩基准的市场重要指数的编制规则,串通相关方操纵指数计算价格、证券估值、债券收益率曲线、债券隐含评级等;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自律管理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律管理职能;
(五)其他干扰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本细则所称自律管理工作是指协会进行的会员管理、机构登记和产品备案、组织资格考试、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定自律规则、自律检查和纪律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律检查,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细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业务、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并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经营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对本公司及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采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依照自律规则从重处理:
(一)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二)在协会检查、调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伪造、隐匿、篡改或者毁损证据,或者逃避、拒绝、阻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理:
(一)主动发现、向协会报告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的;
(二)积极配合检查,并如实说明违反本细则相关情况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协会认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可以对其免予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发现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反基金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服务机构,指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本细则其他条款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或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时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问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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