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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反洗钱工作,尽早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11月1日截止!

为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线上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我们结合上述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第一版)》、上海地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填报操作手册》,提炼以下备案要点供备案主体参考,号召各类备案主体在截止日期前尽早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共同助力反洗钱工作!

备案主体

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其中同时符合下列承诺免报条件的公司、合伙企业,可以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 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3. 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4. 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备案时间

2024年11月1日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备案主体,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2024 年 11 月 1 日以前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补充备案。

什么是受益所有人

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上述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不存在前述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经理,或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等。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按照上述标准认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确认受益所有人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一)、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

(二)、如果自然人已满足条件一,则应直接按条件一进行备案。只有在不满足条件一时,才考虑条件二和三。

(三)、如果自然人同时满足了条件二和条件三,则应同时按条件二和条件三进行备案。

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的哪些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规定的承诺免报条件时

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上海地区备案主体备案方式

备案主体请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进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备案流程请参考《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填报操作手册》(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images/files/s_20241031_2.pdf)。